在集中统一管理、安全保密情况下,为使我院档案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机关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已开放的档案即:无密级的上级来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办、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部等文件:市委、市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教委、市体育局等文件);院党委、院行政下发的文件等,全院教职工可在档案室查阅。
二、对涉密档案和未开发的档案资料,仅供部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查阅,其他人查阅时,应持负责人委托查阅的文字依据。
三、借阅党委的档案资料,需经办公室主管档案工作的主任批准。
四、各部门立卷人、负责人借阅本部门档案时可直接到档案室借阅,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
五、本院档案不供外单位借阅,如因工作需要,应持单位介绍信,经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只限在阅档室查阅。
六、借阅档案者必须保持档案的本来面目,未经同意,不得抄摘复印,不得翻阅其他无关文件、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抽页、勾划、剪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