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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试行)
2013-11-13 16:31   审核人:

 

为了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称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一、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的岗位应按需设立,实行导师岗位制。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博士研究生学科(专业)和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数,选聘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优化博士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博士生导师遴选要坚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上岗。导师聘期内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四、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所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领域),应符合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 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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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当年71日前不满58周岁。

三、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科研工作经验,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

四、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横向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资助培养博士生。

五、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首次申报博士生导师的科研工作具体要求

一、近三年来,论文和著作的条件: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A&HC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内容不低于15万字)。

二、近五年来,科研项目和获奖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或非第一完成人2项(国家级一等奖限前5位,二等奖限前3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位、二等奖限前2位);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际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

三、在研科研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项目时限,以申报书中完成该项目研究的时间为准):

1.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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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其他它横向项目且具有外源性经费,人文社科类经费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经费不少于20万元。

第四条 遴选博士生导师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拟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须由校内同学科二名教授推荐,填写《天津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经科研处审核的相应论文、专著、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科研项目结题证书和在研项目(课题)立项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并对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科研工作成果进行公开展示。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科同行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学术评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在全面介绍申请人申请材料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候选人的导师资格投票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申请人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且在限定名额内)为通过。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示一周,无异议者即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六、依据年度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校聘任博士生导师。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凡科研工作业绩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条件两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申报年龄、学历或职称的限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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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

二、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

三、如本人或亲属申请参加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本人应在当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过程中回避。

四、为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激励导师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三年为一轮次,对在岗博士生导师进行岗位任职考核,并结合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申报,定期对博士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和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具体办法按《天津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

一、新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博士生导师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招生。

二、在岗博士生导师可延聘至65岁。当年71日前年满62周岁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招生。对于身体健康,并作为项目正在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的在岗指导教师,可向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继续指导博士生。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遴选过程的监督与实施

一、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提出监督意见,进行全程监督。申报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三年内不许申报。

二、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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