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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4-08-20 11:11   审核人:

津教委办〔2014〕85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及各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结合日前教育两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制度责任,确保快速、准确、全面、连续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突发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种类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是信息报告的主体,负责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在紧急情况下,获知突发事件信息的人员,可直接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须随后报市教委备案。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事件、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

四、各高等学校,市教科院、市招生考试院及各直属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在半小时内口头通知市教委,1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执行、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各区县教育局及中职学校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向主体单位及时报告同时,应向市教委同步报告备案。

五、各单位要坚决杜绝未按时限报告或不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教委工作日白天报告电话:83215281,传真:83215297;

市教委假期及夜间报告电话:83215055,传真:83215251。

 

                                                         2014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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