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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2014-09-19 11:14   审核人:

津教委办〔2014〕94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天铁集团公司教委:

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4〕8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市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按照教育部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订内容

2014年,教育部修订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其中基础教育部分新增“政府购买学位数”、“校舍建筑面积中:租借面积”、“租借基础教育公办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等三个指标,进一步规范了“幼儿园”“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高等教育部分对有关研究生的部分指标内容进行了调整(见附件1)。

二、报表及系统下载

按照2014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具体修订内容,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对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完善。新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培训课件将通过“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发布,请自行登录下载。

三、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杜绝错误数据

历年数据审核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数据质量问题源于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的理解不够准确,掌握不够全面及工作疏漏;或个别学校出于某种目的,填报了一些不真实的数据。为此,市教委汇总了部分重点统计指标,并对可能存在的各种影响数据质量因素的指标,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2014年我市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数据填报阶段。即日起至10月20日,各高等学校填报有关报表,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归口统计学校开展报表填报工作。请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填写《2014年天津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表》(附件3),于9月26日前发送至市教委发展规划处邮箱tjsjwfgc@sina.com。

第二阶段:数据审核阶段。

1.10月20日前,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前完成数据填报和自审。

2.10月21-26日,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将通过自审的电子报表发送至市教委财管中心进行数据预审。

3.10月27日至10月31日,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报表进行集中汇总审核。

第三阶段:汇总上报阶段。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于专家组集中汇总审核时上报最终纸质报表及电子报表。纸质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上报至市教委财管中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统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各级部门进行研究、分析及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教育发展程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进入国家数据库中长期保存。请各单位领导及统计人员要有书写历史的使命感,增强责任心,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布置、收集、审核、填报等项工作,克服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2.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单位、各学校统计人员要准确理解每个统计指标含义,严格按照全市统一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表填报工作,并对数据进行预审,严把数据质量,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附件:1.2014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订内容

          2.2014年部分重点统计指标解释说明

          3.2014年天津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人员情况表

 

 

 

2014年9月17日

(联系人:刘春泉,郭福生;联系电话:83215295,8321528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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